協會簡介

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簡介

協會在放射腫瘤專家陳光耀博士鑑於台灣放射腫瘤醫師員額有超出市場需求,希能為後輩打造未來出路,於2019年1月開始拜訪並邀集台灣各大公私立醫院包括﹕台北榮總、台中榮總、高雄榮總、三軍總醫院、成大附屬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屬醫院、聯新國際醫院、陽明大學附屬醫院、嘉義基督教醫院、高雄長庚醫院及高雄阮綜合醫院等放射腫瘤、內外科、護理、醫管及預防醫學等各領域專業的精英擔任發起人成立「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於2019年6月17日經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037099號函核准立案,同時並積極蒐整有關腫瘤各領域專家之文章,彙整出版「中華腫瘤醫學發展期刊」,期在防癌、治癌及癌後照顧有所貢獻。

協會宗旨

  1. 結合國際上腫瘤醫藥專業相關人員及團體,以促進全球華人腫瘤醫學相關學術、臨床與產業之交流與合作。
  2. 提升全球華人防癌、治癌及癌後照顧之水平。

協會任務

  1. 促進腫瘤醫學學術與科技之國際交流與合作。
  2. 提升腫瘤醫學學術、科技及相關產品品質。
  3. 辦理腫瘤醫學相關研討會與培訓、教育以提升專業職能。
  4. 增進腫瘤醫學相關產業合作機會。
  5. 推展腫瘤醫學相關產業人員之國際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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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聯絡方式及帳號

聯絡人:黃純昭 秘書長

通訊地址:11494 台北市內湖區行忠路58 號5 樓

聯絡電話:092110136

協會開戶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古亭分行

戶  名: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 陳光耀

帳  號:030-03-501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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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名單

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 會員名冊

序號姓名
01陳光耀
02陳培勳
03陳冠廷
04鍾道生
05凌昌明
06詹建勝
07鍾昌宏
08柯萬盛
09賴耿光
10曾玉華
11曾顯群
12梁  雲
13林立青
14黃英彥
15徐南麗
16張立平
17趙  毅
18楊慕華
19劉裕明
20蕭正英
21任益民
22劉仁賢
23魏志鵬
24冉祥俊
25周志中
26葉明功
27林群書
28林昆澤
29朱大同
30趙興隆
31季匡華
32陳方佩
33吳大鵬
34沈志傑
35黃文盛
36趙良曉
37黃純昭
38黃博宏
39張家綺
40林家伃
41黎于莉
42蘇逸玲
43林恒毅
44張正二
45陳智良
46田雨生
47張國偉
48黃珮齡
49黃子容
50尹華君
51顏上惠
52歐陽自坤
53陳富都
54李旭東
55邱重榮
56中華海峽兩岸交流協會
陳伸維、柴華
57遠成醫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承和
58禾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民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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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理監事名單

職別姓名單位職務
理事長陳光耀陶聲洋防癌基金會董事長
常務理事張立平耕莘醫院放射腫瘤科主任
常務理事黃文盛台北榮民總醫院核子醫學部主任
理事凌昌明聯新國際醫院影像醫學科主任
理事趙  毅台北榮民總醫院放射腫瘤部主任
理事冉祥俊耕莘醫院一般外科主任
理事田雨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事部副總院長、影像醫學部主任
理事劉仁賢振興醫院 正子中心主任
理事徐南麗慈濟大學護理系前主任
常務監事尹華君維君良耀診所院長
監事趙良曉台北榮民總醫院醫學物理師
監事任益民三軍總醫院放射腫瘤部前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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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章程

內政部108年3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80280741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結合國內外腫瘤醫藥專業相關人員及團體,以促進全球華人腫瘤醫學相關學術、臨床與產業之交流與合作,並提升全球華人防癌、治癌及癌後照顧之水平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全球華人腫瘤醫學學術與科技之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提升全球華人腫瘤醫學學術、科技及相關產品品質。

三、辦理全球華人有關腫瘤醫學相關研討會與培訓、教育以提升專業職能。

四、增進全球華人腫瘤醫學相關產業合作機會。

五、推展全球華人腫瘤醫學相關產業人員之國際交流合作。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醫療衛生或健康產業相關之學經歷背景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1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四、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識熱心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會費10,000元。

五、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及認同本會宗旨者。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3人、常務理事3人、理事長1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5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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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發起人的話

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發起人陳光耀醫師、博士於1959年國防醫學院畢業,在馬祖野戰醫院服役一年後,先進入從上海江灣遷移至台北市的國防醫學院,師從以吳静教授為系主任的物理醫學系/教學醫院放射線科教授團體系下,担任住院醫師/助教,1962年進入國防醫學院新成立的另一教學醫院台北榮民榮總醫院放射線科,師從美國支加哥大學駐台兩年的郝濟時(Paul C.Hodgers)、史傳亞(N.M.Strandjard)及胡學熙、林啟賢、管玉貞、于俊、張遵、江澤春等中、美教授團的指導,期間以住院醫師、總醫師和主治醫師身份,協助放射診斷科和放射治療科的奠基和茁壯,1967年得China Medical Board的推薦和支持,入美國德州大學M.D. Anderson Cancer Center and Tumor Institute和Graduate School of Biomedical Sciences進修,先後獲得美國放射線醫學會放射治療專科醫師和哲學博士資格,1971年回台後,長期在國防醫學院和陽明大學教學及台北榮民總醫院癌病中心從事臨床治癌工作,49年來亦義務担任陶聲洋防癌基金會董事和董事長職務。

早年協助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規劃最先進的「放射診斷科」和「放射治療科」住院醫師培訓和專科醫師考試制度,並於1976年3月出版中華放射線醫學雜誌創刊時,連續四年担任主編人職務;1993年2月創辦中華放射腫瘤學會並擔任創會理事長六年之久,1994年3月創辦「放射治療與腫瘤學(THERAPEUTIC RADIOLOGY and ONCOLOGY)」季刋。

經由本人和台大生化董大成教授和病理葉曙教授等學者的大力推動,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乃於1980年7月26日成立。本人於1986年協助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研究所吳成文所長及曹安邦和彭汪嘉康院士,籌組癌病臨床研究中心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台大醫院及三軍總醫院内,並於1987年7月起聘請威斯康辛大學Paul Carbone教授先後主持內科腫瘤學、外科腫瘤學和婦科腫瘤學各第一批專科醫師培訓及放射腫瘤科專科醫師强化培訓計劃,使在各每兩年時間内每個月連續接受美國來台腫瘤學基礎和臨床至少一位專家加上在台腫瘤專家群的訓練,至此台灣的腫瘤醫學進入穩定的成長和發展期。

30年後的今天,不但從腫瘤外科、腫瘤内科和放射腫瘤科,特别是放射腫瘤科之中的先進放療、放射外科(伽馬刀、第六代電腦刀)、質子治療和台北榮民總醫院建設中的碳離子治療,都走到世界上和亞洲各國醫療技術品質的前沿。繼續往前發展下去,頗有人才和治癌資源過盛之虞。

為了未雨籌繆擬成立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以集中眾人智慧,在臨床、研究、臨床試驗、教學、培訓、防癌、治癌及癌後照顧等方面,還要精益求精,並積極籌劃人才輸出和癌患來台治療,替人類治癌、防癌提供更大的貢獻。特邀請閣下為中華腫瘤醫學協會的共同發起人,以共襄盛舉。

中華腫瘤醫學發展協會發起人

陳光耀醫師、博士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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